Wednesday, June 6, 2007

5月2日第七次讀書會討論主題紀要

德意志的國民主體之定義有種族意識。美國制憲時採取的是Natural Person擁有equal rights的觀念,採用We the People or Persons的文字,當時並沒有之後19世紀產生的種族國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這使之後的民族融合較為可能(當然仍有種族問題)。到了德國,就變成「國民」,此一概念與種族直接相關,其德文直指德意志民族。德國憲法以種族為前提,不受民主框架,就算德國憲法法院後來將基本法中的「人民」解釋為「人人」,亦即不限於得意志民族,但其種族憲法的起源仍有一定影響。日本的國民也有類似的種族意涵,因此美國擔心日本制定出帶有種族意味的憲法。正是因為日本有種族憲法的起源,先於憲法而存在,因此歧視排外嚴重,並未納入韓國人與台灣人,許多韓國人與台灣人在日本住了四十年,卻仍無法歸化為日本人。

就語意來說,日本的民族想像先於憲法成立,美國觀念下的Supreme will of the People與日本憲法國民志向的用語有很大的不同,後者帶有種族意涵,日文中人民則有「臣屬」的意味,「民」對照於「君」,因此翻譯為Subject,也與美國Person不同。中文中的國民與人民比較沒有種族的意味,因此台灣學者很難理解日本國民的種族意涵。

美國及日本提出的修制憲版本也有法系與學者之間的爭鬥問題,其所提供的日本戰後民主的故事是否只是籌碼?就美國人來看,故事的主角是積極的美國人面對保守的日本內閣。從當代的民主來看,松本的草案相較於民間的草案是十分保守的,這涉及學派之間的差異,也因此使得美國是否真的強制顯得更為複雜。

麥帥與美方不斷強調,其草案充分觀察日本輿論,故可以被日本人民所接受。如果日本政府不願意接受,就要訴諸人民,訴諸選舉。日本方面將這樣的言語理解為威脅,但這真的是強加嗎?這反映出兩國民主文化的衝突,從費城會議來看,部分代表其實並未獲得授權,但秘密會議的結果仍要人民批准。如果日本當初決定不接受SCAP的草案,也許會引發日本第一次的公民投票。美國雖然沒有聯邦層次的公投,但是州與人民對於公投十分熟悉。對美國人來說,憲法機關只是代理者,主權其實在人民的手上,因此麥帥才會表達訴諸人民的態度,但卻被日本理解為威脅,其實這在美國再正常不過。

最後,日本戰後憲法制定過程也顯現世代的衝突,美方代表多半不超過四十歲,但松本已經年屆七十,這反映了世代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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