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6, 2007

5月2日第七次讀書會進度摘要(Chapter 4~6)

Chapter 4 菽芊

Establishing the Far Eastern Commission(P.68~P.69)

(歷史背景)麥帥的團隊何時開始準備起草日本憲法?在1945年麥帥仍考慮完全由日本人來進行憲法修正,但1945年年底FEC(Far Eastern Commission)的創立改變了他的看法。麥帥僅對美國內部的JFS(Joint Chiefs of Staff)負責且騎身為盟軍最高統帥,盟軍方面對他幾乎無任何控制。FEAC(Far Eastern Advisory Commission)遭到蘇聯的杯葛,所以FEAC對佔領日本的運作等於無控制。

後來國際機制改變,美英蘇在莫斯科開會決定對前軸心國佔領的控制機制,FEC就取代了FEAC,1945/12/7簽定了協議,俊該協議FEC的執委會含有十一個國家:歐洲(英荷法)、亞洲(中蘇印澳紐菲)、美洲(美加)。執委會的功能有二:(1)建構占領政府政策原則標準(2)審查最高統帥發布的指令及其行動;簡言之,麥帥被要求從屬於FEC並且服從FEC的指令,想當然爾他會反對。FEC原先在東京,後來到華盛頓,取代FEC在東京的地位的是ACJ(Allied Council for Japan)。由於蘇聯的退讓,美國保留了其對緊急事務的臨時指令權(但美國不能發佈關於憲法改個的臨時決議。FEC的用詞如下:「指令若規範了日本憲法結構的基本改變或日本政府的總體改變,該指令必須諮詢FEC並經其同意」)。美國也保留了其與英國、中國、蘇聯共有對FEC決定的反對權。

Preparatory Work Process in Secret(P.69~P.73)

1945年以來盟軍對日本之控制有明顯改變,日本國內的憲法修改運動面臨一連串僵局。首先是Konoe的版本,Rowell軍隊中校召見Sone Eki後Sone Eki證實Konoe的版本沒有正式提交給日本政府;其二,Matsumoto的版本如前章所述被報紙披露,所以SCAP也知悉該版本已經達到了憲法修改的簡要階段,明制憲法前四條可能都不會變;民間版方面SCAP對憲法研究會的版本最關注,該版本譯了兩次,Rowell準備了很細節的評論。政府方很嚴肅的看待這個草案版本。Rowell的評論反映了政府方的觀點,他列舉了此版本傑出的條文例如,人民主權、勞工保護、公民投票系統、國會年預算同意權、十年為期限的暫時憲法落日條款,他認為這是民主而且可接受的;另外他做了一些增補:憲法的最高性、人民權利的條文(包含人身保護狀)。

1946/1/7,華盛頓方的SWNCC(由美國的助理國務卿及三個部所組成)提案並寄給麥帥,SWNCC 228,Whitney將軍稱其為「a control document」,有歷史學家稱之為「original source of the Japan constitution」,其重點為(1)所有權利規則必須反應人民意志(2)基本人權需被保障(3)因此天皇制度需被廢除或修正。侅文件最重要的結語,同時也被賣帥及其團隊成員多次引用:「最高統帥只有在萬不得已時才能命令日本政府實施上述改革,因為他們認知到被盟軍占領可能會減低他們的接受以及未來日本人民的支持」意味深長的一句話。
麥帥接到SWNCC之後最重要的決定是將天皇從戰爭罪犯中排除,他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天皇涉入,而且若起訴天皇必會驚嚇到日本人民。麥帥也決定保留日本的天皇制。

占領經過四個月,SCAP即面對轉換時期,要從軍事統治轉回文官制度。解散日本軍隊的任務達成以後,現在必需雇用專家(文官),在其他方面加強民主保障人權,促進和平政府的建立。這些都是波茲坦宣言的目標。所以1945/11/1,Crist提出公行政部門重組以及區分功能性團體的備忘錄;同日JFS批准了占領指令1389/15。Crist重新組織計畫中,命令Erickson為運作團體的領導並且設立了司法、內政、外交三個單位;把計畫團體置於Hays中校的管轄,不過由一個文官Brown Smith最為領導,在Smith的指導下有二十個專家負責去相關於去軍事化、去中央集權、消除封建主義與集權主義、去除日本政府的戰爭潛質傾向,以及強化政府經濟社會機構的的民主傾向的立法工作。

Hays 準備了十七個計畫來完成JFG的政策,憲法修正案在第三個計畫之下,並且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建議就是修憲時程表,Hays在此時已經決定要拒絕日本政府的修憲計畫,並且預期日本人民會有一個不接受的反抗,所以SCAP在此時避免對日本政府施壓寫出一個草案。

The Meeting with Visiting FEC Members(P.73~P.79)

Hays準備計畫的前十天,SCAP和FEC的代表見面,這次見面被認為和他的計畫密切相關。會面的兩方:SCAP─Courtney Whitney, Charles L. Kades, Hussey, Rowell等十一人;FEC─美國代表(主席)、秘書及十國代表,蘇聯沒有代表。

會議中菲律賓代表Thomas Confessor和Charles L. Kades有一個很重大的對話。Confessor問Kasdes問有關SCAP是否要考慮修憲或正在研究憲法,Kades否認了。Kasdes在對話中很謹慎,事實上SCAP政府已經命令Konoe和Shidehara修憲,並在進行政府改造,但Kades都沒提。有趣的是,提出這個重要問題的菲律賓代表是個積極的愛國主義者,和SCAP的關係也不密切,竟然會問到有關日本修憲的問題,作者認為這unatural。

無論如何,Confessor的問題可以作為SCAP修憲的重要的第一步,Confessor的問題究竟是不是偶然,這很難查證。

1/29FEC代表會見了麥帥,在討論完補償問題之後,有人開始討論憲法議題,麥帥不像Kades,而是說他並沒有發布任何「命令或指示」,而是對日本政府做一些「建議」。他說依據莫斯科協議之後他無權做修憲決定,不過在他本來的管轄之下他有做了一些建議,但是目前最高統帥已經終止了任何行動。他認為強加於日本的憲法不論有多好,也只會存在於那個武力存在之時,一旦撤除武力日本人就會擺脫這個憲法。

2/1 Mainich Shinbun獨家報導了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條文草案,Whitney很快準備了兩個文件。第一分是「Memorandum for Supreme Comander」,在其中他將FEC的權限解釋為,麥帥在FEC做出政策決定前,就有修正憲法的權力,這是一個未經授權的詮釋,後來變成FEC內部的爭議來源。

接下來Whutney將其注意力轉向政府重組方面。最後把政府分成六個部門:立法與聯繫部、政黨部門、政府權力部門、地方政府部門、意見部門、審查與報告部門。後來這些部門的人員變成「憲政會議」。

作者討論到如果沒有Mainchi的獨家報導,情況可能會怎麼發展。他認為如果沒有這個獨家新聞的揭露,可能會花很久的時間才會修憲完成,因為根據Hays的計畫必須要日本人民的同意,更不要說FEC成員的滿意;SCAP的「建議」和FEC成員可接受的草案也有很大的差距。而且這個議題必須公布,產生一個草案勢必會非常耗時;若是很短時間做出來,也必然會招致FEC的干預。

而這個獨家新聞製造了一個機會避免了以上這個情況,Whitney在給麥帥的備忘錄裡面提到可以用這個策略,在正式提交草案之前來引導日本政府,而不是等待然後強迫他們再次亂塗一個像之前他們提出的根本不可接受草案。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來這個獨家報導等於非正式的使日本政府的草案公開,不僅使SCAP知悉也使日本大眾知道其內容;使政府知道這個草案只有少數的公共支持;提供了政策指導,在政府產升官方的草案之前,經由麥帥的草案的方式;並且提供了一個絕佳機會快速的寫一個憲法草案。

也有觀察家懷疑這個獨家新聞是SCAP安排的,因為過於巧合。不過根據Tanaka的研究訪問了當時報內的連絡員,這件事顯然真的是偶然的。無論如何,這個獨家新聞對SCAP的觀點來說是很肯定的。2/3麥帥接受了Whitney的建議之後,認為自己有權修憲,指出了一些原則,後被稱為麥帥三原則。這是指導政府方位為日本修憲的原則。作者認為獨家新聞的出現並沒有改變政府方決定修憲的決定,只是加快速度。在一月中麥帥指揮中心內部這就是火熱的話題,二月一日的新聞則是一個火花,使修憲計畫進行下去。

Presenting “McArthur’s Three Principles”(P.79~P.81),

1946/2/3麥帥給Whitney憲法修正的基本要求,包含了三大原則。
(1) 天皇是國家元首,他是世襲的,他的權力義務必須符合憲法以及對人民的意志的反應。
(2) 作為國家主權的戰爭權,必須廢止。日本取消這個權力,是為了解決紛爭甚至是保護自己的安全的手段。日本也不再有陸海空三軍。不能有宣戰的意志。
(3) 封建制度必須終止,除了皇室以外的貴族的特權都終止。

Whitney隨即開會指示公共行政部門的成員,在一個星期內像制憲會議一般為日本人民起草一個憲法,並介紹這三個原則,特別強調草案必須特別指出人民主權、天皇角色只限是社會的君王、而且要記得聯合國憲章,並且他要他們絕對保密並且在這個星期結束要完成試驗性的憲法草案。二月四日正式開始,在指導委員會底下領導八個子委員會一起進行。這樣的方式和前面章節所提到日本方式的修憲明顯的不同。日本的幾個版本都是少數人自己起草;相反的,美方是由麥帥三原則授權Whitney,Whitney又把工作授權給政府方的公共行政部門;然後設立一個指導委員會,主席是Kades,指揮子委員會並且分派工作。換言之美方的修憲是一個組織而不是個人;而且不同於Konoe和Shiderara,美方修憲是有原則導向的。日方的修憲結果其實只是繼續維持明治憲法。

Members of the Steering Committee(P.81~P.82)

子委員會的成員皆有軍職,似乎會給人錯誤的印象這個憲法是由軍人所起草的。不過觀察指導委員會的成員他們服役之前的經歷,他們都是法學院畢業生而且是有經驗的執業律師,而且當時都大約四十歲出頭,也就是說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及美國新政時期他們大約二十幾歲,正是自由思想的時代。2/5他們開始工作,一個星期內憲法模型就完成了,當時的秘書回憶,每天幾乎只睡眠一小時不眠不修工作。

The Author of Article 9,”Renunciation of War”(P.82~P.86)

SCAP草案最特別的就是第九條,廢除戰爭權。一直到今天還是最受爭議的條文。這個明顯存在於麥帥三原則裡面,從1951年起卻有一個理論說Shidehara是這個條文的作者,麥帥也在韓戰期間被解除最高統帥職位後,證實這個說法。

後來還出現了Kades理論、Whitney-Kades理論,都想發現真正的作者,Kades 則說當時的氣氛下,每個人都認為取消戰爭權等於和平主義,很難決定到底是誰的想法或怎麼開始的。

不過當時在一開始廢除戰爭是出現Hussey所起草的前言部分,是經過麥帥的建議才移到本文的第二章。而且Whitney認為這是有決定性的重要程度。
取消戰爭權的觀念其實已經出現在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第一條,這和麥帥的草案版本互相符合,但是因為把取消戰爭擴張成日本也不能使用武力解決紛爭,來處理日本之前以九一八事變及盧溝橋事變,用incident來取代war,來規避國際法。Whitney及項子委員會的成員指出起草憲法必須要考慮聯合國憲章。
在菲律賓1935憲法草案中也有類似的條文,麥帥當時是菲律賓的軍事顧問,所以及可能受之影響。

因此有三個證據可認為麥帥是這條的作者,把反戰條款從前言移到本文;菲律賓憲法草案的類似條文;2/21他與Shidehara的對話表示即使只有日本有反戰憲法對日本而言沒什麼關係(nothing to lose)。

作者推測麥帥會否認自己是反戰條款的作者可能是因為,後來很快韓戰爆發,對他而言這個反戰條款竟然是自己所指示的,對他而言是一種不名譽,也意味著他對歷史發展錯誤的預測,所以想把這個條文的誕生責任轉給Shidehara。

Drafting the Human Rights Provisions(P.86~P.89)

第二個特色是人權的條文,全文92條裡面有31條與人權相關。這相當的多。而人權子委員會的三個成員起草這一部分。他們的背景非常的不同,最特別的是都沒有任何法律背景,但是三個人都很富有國際經驗,Roest和Sirota更曾經在戰爭國際緊張的時候在多國旅行,這樣多樣的訓練以及經驗使他們更有資格寫出超越種族國籍的人權條文。

子委員會的草案中甚至包含了不能因為國籍而歧視之,還有對外國人也應在法律之前受平等的保護。(不過這後來被日本政府刪除了)。子委員會的草案對於婦女權利也有很具體的條文,這是在明治憲法裡沒有的。他們很明顯的表示要改革日本以男人為中心的家庭系統。

關於社會福利的條文也有規定。他們起草之時,是把威瑪憲法以及北歐的憲法作為指導。但協調子委員會認為這些不是憲法而應該是法律層次的規定,Roest很激昂的回應,他認為國家對人民的福利負責任對日本而言是新的觀念而且必須以憲法來鼓勵其在人民之間普及。

在這個子委員會裡看到革命性的熱情,因為他們知道日本長期以來忽略人權的事實。最後的版本保留了一般性的條款,刪除了一些關於保護孕婦、嬰兒、兒童、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的具體規定。

The Model for Local Autonomy(P.89~P.91)

另外要注意的是關於地方政府的條文,一直到當時日本都沒有地方政府,而在數個草案的版本裡面,只有一個提到地方政府。但是那個條文內容和今日所理解的還是差很多,因為是說「當國家承認此需要時可以建立地方政府」,不過已經是劃時代的改變了。

SCAP關於此部分是由Tilton等人負責。Tilton曾在1945年十月向Tanaka學習日本地方政府的制度。子委員會起草的條文中規定:縣、市、鎮、村政府有權徵稅、建立維持警力;地方政府有權立法(必須符合憲法);各級首長必須由人民選出。SCAP的版本幾乎完全一樣,但是省略了縣和村的立法權,因為認為日本國土太小,而可以由國會以及法院來保護地方社群,這一章和美國的制度很相似。SCAP版本還另外加入了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單一議會制。

Special Feature of the Constitution’s Organization(P.91~P.94)

麥帥版本和明治憲法版本差距非常的大,但是架構和明治憲法相去不遠,他們是以修憲之名來行制憲之實。SCAP官方宣稱是為了要符合海牙公約中,尊重被占領地區原先存在的法律的原則。但是這樣的行為也是有批評,事實上已經引起新的國際法的爭議。


Chapter 5 A Second Defeat “Imposed” on Japan?

伊玲

◎對松本草案之評價             
‧ CHQ積極、秘密地為日本完成一個草案,並要求日本遵守該草案。
‧ 1946.2.8 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會長松本烝治,向SCAP提出「憲法修正要綱」。但SCAP不承認此為正式官方行為,而將其認定為日本方面之非正式意見,故不以「政府草案」稱之,而稱之為「松本草案」。
‧ 1946.2.12民政局行政課作成批評「松本草案」之備忘錄。是日,SCAP草案完成。在SCAP草案完成後,美國對日本草案之批評更加明顯,批評主要有10項重點,均聚焦於評估「日本草案是否合於波斯坦宣言之內容」。其中,第一點處理的是皇室問題。
‧ 波斯坦宣言:主權歸屬國民。然而,由下列各點可知,松本草案並未對於主權問題作實體修正。(a)對於主權概念仍未改變,即仍歸屬於天皇(§3只作了些許文字修正)(b)天皇仍掌有立法權(§5未修正)(c)天皇仍可依§7解散議會。

◎提出麥克阿瑟草案
‧ 在提出建議草案及對於松本草案之批評後,SCAP於1946.2.13和日本人會面。佐藤達夫(日本法治局第一部長)數年後於憲法制定史中寫到:「它的確是個歷史性的日子,我們可以說『日本憲法自此誕生』」。
⊙1946.2.13會議
‧ 地點:位於麻布(Azabu)之外務大臣官邸
‧ 出席代表:日方--外務大臣吉田茂、國務大臣松本烝治、終戰聯絡事務局顧問白洲次郎(Shirasu jiro)、外務省翻譯官長谷川元吉(Hasegawa Motokichi);美方--Courtney Whitney(民政局局長)、Kades(民政局次長)、Rowell、Hussey
‧ 日、美雙方各有紀錄。日本記錄僅800字,未簽署(應是長谷川翻譯官作成),美國記錄約日本的七倍,Kades、Rowell、Hussey簽署。兩者內容差不多。
‧ 日方記錄:「Whitney首先表示,無法接受日本草案,並提出一份草案。..在松本大臣讀一次後….」但美方記錄則描述不同景象:當Whitney說明時,日分代表都嚇一大跳…充滿戲劇化的緊張氣氛。」Whitney先說明:日本草案無法被接受,且提出自己的草案。Kades和其他人則發SCAP草案給與會之日方代表。為使日方代表可以充分討論,美方代表暫時離開會場二、三十分鐘。回到會場後,Whitney解釋美方提出草案之理由(無意勉強日本政府接受SCAP草案,但SCAP草案實為保護天皇之目的所設,也符合日本人民之期待)。
‧ Whitney強調麥克阿瑟要求他向日本政府及政黨提出新憲法草案,但不強迫日方接受。不過麥克阿瑟已經決定,如果日方不將草案原則提出於人民,他自己會去做。
‧ 其後,松本大臣問了關於一院制國會的問題。
‧ 共識:對會議發生事項及SCAP草案保持秘密。(會議於早上11:00結束)
‧ 依據公開的記錄:兩方完全同意、沒有爭吵。沒有證據顯示美方強迫日方接受SCAP草案。
‧ 白洲次郎—吉田茂的秘書,幾乎所有和SCAP的契約均由其作成。18歲赴英,畢業於英國劍橋大學。其後熟識吉田,出任英國大使,並成為吉田的幕後推手。英文及溝通技巧很強,深受吉田賞識。(Kades曾說過一段關於白洲次郎的插曲)也許沒有白洲次郎的協助,吉田就不會在數個月後成為首相。

◎日本政府的反應
‧ 白洲次郎2.14在SCAP總部與Whitney會談,內容從他2.15寫給Whitney的英文信中可以看出。他技巧性地強調松本草案並非保守的,它跟SCAP草案其實並無差異。兩案目的相同,只是選擇的程序不同。SCAP草案採美式直接的方式(Air way),松本草案則採日式迂迴的方式(Jeep way over bumpy roads)。白洲試圖說服對方,但是這次他失敗了。
‧ 2.16 Whitney寫信給白洲表示對日本政府的警告(除非接受SCAP,否則外來勢力所建立的憲法,可能會摧毀麥克阿瑟欲維持的日本傳統及架構),並表示他對Jeep way letter沒興趣。當時日本政府還沒意識到SCAP必須是最終定案。
‧ 松本試圖用不同方法說服SCAP。松本認為SCAP草案根本是由一群法律外行的人所草擬。如2.13會議中他曾問,世界上任何大國都非採一院制,為何SCAP草案採取一院制的問題,Whitney回答日本和美國不同,他們不認為有必要設置上議院,認為採一院制「比較簡單」。其後,松本向他們報告作為審查及平衡的機構兩院制有其必要。美方學者表現出他們已經知道這個理論,但松本認為那是裝的。過度自信是松本的缺點,他認為有比要教他們更多。因此2.18準備了一份補充說明書,由白洲交給Whitney。其中,松本解釋批評他的媒體多是左派,並認為忽略沈默多數的保守思想是很危險的。他也表示,在仔細研究SCAP的對案後,他發現兩案的基本原則並未如形式上那麼大差異。
‧ Whitney回答松本案並不值得考量,他問白洲該案是否已呈給內閣,白洲回答是(其實還沒)。表示麥克阿瑟不反對小幅修正SCAP案,但是內閣必須在48小時內作成接受SCAP案的決定。他威脅說,除非內閣作成該決定,否則麥克阿瑟將會直接對人民提出該案,並將其作為即將到來的選舉活動中的主要議題。日本政府沒有反抗的餘地。

◎松本向內閣提出報告
‧ 直到2.18,除了幣原(Shidehara)首相及參與2.13會議之人以外,沒人知道SCAP的要求。
‧ 2.19首相召開內閣會議,厚生大臣蘆田均(Ashida Hitoshi)在日記中記載此次會議如下:松本要求發言,並表示發生了相當嚴重事件。蘆田詳述松本關於2.13會議之報告。內務大臣三土忠造(Mizuchi)、司法大臣岩田宙造(Iwata)、幣原首相都認為不能接受SCAP案,但蘆田自己有不同看法(美國公布該案後,日本新聞將支持它,如果內閣閣員拒絕接受並辭職,則必然會有其他支持美國草案的人接替。這些重大影響將會於下次選舉時呈現出來)。會議決定幣原首相應該直接和麥克阿瑟會談。
‧ 關於松本報告(松本自己曾於1954年自由黨聽證中再次聲明此內容):美方在2.13會議中,要脅日本接受SCAP草案,否則天皇的身體就不被保障。但是沒有證據證明Whitney曾說過這些話。如果松本說的是真的,那他2.13那天怎麼沒表示出沈重心情?2.18怎麼又自信滿滿向美方提出補充解釋?也許因為痛苦,松本堅信Whitney於2.13曾說「除非接受SCAP草案,否則天皇的身體就不被保障」,而非「如果接受新憲法案...天皇將被保護」。
‧ 因SCAP於2.18日曾先前要求日本應於48小時內回應,故派白洲去SCAP總部請求Whitney將期限寬延2.22,這個請求被同意了。Whitney給麥克阿瑟的備忘錄中表示:延長期間是希望日本內閣充分瞭解這個草案,因為這個草案1、保護皇室尊嚴、制度2對其他國家有教育意義受到盟國大力支持4減少盟軍控管日本的期間。他明確表示這個草案的政治意義。事實上,吉田茂在當上首相三個月後,也曾向國會說過一樣的事。

◎接受SCAP草案
‧ 2.21幣原首相拜訪麥克阿瑟並被他說服了。隔天早上首相將會談內容向閣員報告。入江俊郎(Irie Toshio)、蘆田均記錄會議過程,根據蘆田記錄,麥克阿瑟向首相表示:擔心天皇安危。極東委員會成員近來並不友善,可能會做出對日本不利的事。蘇俄和澳大利亞都怕日本報復,所以我們在草案第一章表示放棄戰爭。藉由此項宣稱日本可以成為道德領袖,至少日本並不會失去什麼。除了第一章(天皇象徵地位及人民主權)及放棄戰爭外,草案其他部分都可以商量。
‧ 該內閣會議接受SCAP草案,日本政府基於該草案而籌備自己的法案。
‧ 然而,內閣閣員對於SCAP草案究竟瞭解到什麼程度,並不清楚。可能只知道「天皇是象徵性的」「放棄戰爭」。因為很有可能在這次會議之前,只有幣原、吉田、松本三個大臣看過整個草案。(美方印了20份給外務省。2.22外務省對於SCAP第一章(天皇)、第二章(終戰)的翻譯才交給閣員們。整個草案的日譯,直到2.26才首次在內閣會議中散發。也就是說2.19會議時,沒有日文翻譯,2.22會議時,也只有兩章的翻譯。)草案不發給議員似乎是故意要保持秘密的。也許秘密是個很好的策略。然而,因為秘密這個草案沒有被傳播,在內閣中也沒有爭論。整個制憲過程,無論是近衛草案或松本草案都被視為秘密事項。對於SCAP草案,內閣大臣幾乎除了關於「保護天皇」及「維護國家政體」外,幾乎沒有任何的有意義的憲法爭論。
‧ 這是1945.8.15日本投降後,第二次投降。這個「強加」的憲法草案表示日本政治思想、歷史意識,以及憲法構想的挫敗。

第六章摘要 蕙菁

1946年2月26日以後日本內部開始召集學者討論制訂日本憲法的會議,然而但在美方的施壓下,原訂於3.11日的草案提前於3.2日提交於美方,由於過程過於倉促甚至在給美方的版本中,還來不及將日文文字翻譯成英文,是以在逐條討論這些草案的時候,必須透過翻譯座現場口譯,而這也為3.4日密會埋下了伏筆。

而SCAP的版本與日方的版本中,存在著幾個比較重要的差異:
1. 在平等權的保護範圍上:美方強調其平等權的保障範圍應及於所有自然人,然日方的版本只限於「國民」(kokumin) ,且在平等權的分類禁止上,美方強調不得以國籍做為歧視,但日方刪除這樣的規定,而改成不得因為原生家庭做為歧視的原因。
2. 言論自由:美方的版本認為言論自由是一個絕對的憲法上權利,而日方則進一步限制在特別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應退縮。
3. 政府體制方面:美方版本採單一國會制;然日方則改成兩院制。

而這些改變造成在三月四日三十個小時之密會中,有重大的影響。日方代表為松本烝治和佐藤先生。佐藤先生而其中佐藤先生還是在當天臨時被松本烝治臨時告知與會,是以日方在密會的準備上並不充分。美方對於日方憲法草案的版本非常不滿,認為日方版本太過侷限於「種族憲法」的方式,過渡排外,對外國人的保障不周,而勃然大怒。而松本首相在經過激烈的激辯之後,對佐藤先生說:「我人很不舒服,想先回去,剩下的部分就由你好好地跟他們談判商量。」以致於在之後的會談,日方代表只剩下了佐藤,而這樣的的談判程序,也影響了後來對於日本憲法是否被美方強加的解讀,成為日本憲法的正當性的質疑點。

日本在草擬憲法的進行上一直是秘密進行的,直到三月六日在和美方協調過後,才將最新的版本公布。在這個新的版本中,日本憲法有個重要的面向代表著新時代的意義:即憲法文本的白話化。過去明治憲法的規定往往使用相當文言的方式來表達憲法的理念,而這樣的文言用語,使得憲法的意義無法普及化,一般老百姓無法瞭解憲法的意義。而新文本在是否使用白話用語的過程中,雖然備受爭議,但是最後還是以白話的版本公布,其目的是希望透過文字的明白和簡單使所有的日本國民都可以瞭解該部憲法對於戰後日本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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