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6, 2007

5月30日第九次讀書會討論主題紀要

日本制憲過程呈現出來一種弔詭的現象:透過民主程序所選出的卻是保守勢力,要求憲法草案經過國會審議的主張也未必會由自由派所提出,在這種脈絡下,可能產生民主憲法嗎?

讀完本書之後,對於日本制憲過程有何評價?日本制憲過程是正當的嗎?大致上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派的觀點認為,以今日的民主標準去看待日本當初的制憲過程,而認為日本並沒有充分的審議或民眾參與,並不公平。在當時的日本,自由派表現的相當活躍,過去受軍國主義壓抑的勢力,在戰後獲得解放,且有新國會提供民意基礎。另一方面,憲法問題研議委員會雖是受SCAP指導所組成,但是與會者均積極推動新憲法。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當時的物質條件下,但各方的參與仍可以稱得上踴躍,不應被簡化為美方強制日本接受的憲法。

但也有人從政治權力運作的角度來看,制憲過程基本上是SCAP與日本國會之間的對抗,所謂日本自由派的學者只是剛好與麥克阿瑟站在同一陣線,而並非真的有其影響力或地位。因此自由派的表現並無法改變日本憲法是被美國impose的結論。也就是說,日本制憲過程中所經過的審議,只是在美國所設框架下進行的審議,並不能被稱為真正的審議。

對於此一看法的反駁是,社會黨與民主黨在制憲過程中也有著實質參與,其並提出社會權的主張,此一主張並不在美國原有的版本之中,並且,麥帥所提出的草案在國會與內閣均可以修改。因此,與其說日本受制於美方的框架,不如說不論誰想要促成憲法制定,誰都必須在憲政體制的架構下來促成,不論是日本或是美國,想要促成日本的改變,都必須有來自日本內部的正當化力量。

如何評價日本制憲過程的正當性?憲法當然可能被事後正當化,透過憲法的運作取得正當性是很正常的表現。但是制憲過程本身是否正當也是重要的,傳統憲政主義所想像的正當性,是透過投票所得的正當性。Lawrence Friedman在進行law and society研究時談的則是社會正當性,亦即人民socially accept所帶來的正當性。這樣的正當性是否可以被應用在憲法議題上?跟憲政正當性之間如何連結?憲政正當性是否可能是經由感染的,而不是必然經由投票?日本制憲過程雖然也許缺少了傳統憲政主義想像中的民主元素(投票),但是也許經由當時的時代氛圍,包括日本戰後由軍國主義解放、佔領的氣氛、各黨各派(雖然對憲法議題有不同看法)的參與,而使得人民感染到此一制憲的氣氛,而賦予新憲法高度的正當性?這樣一種感染的正當性是否可能存在?在憲法研究上又如何評價與衡量?

一般被外力強制賦予的憲法,很容易與土地的切身議題脫節,但是日本卻有第九條、天皇存廢與社會權等切身相關的議題,伊拉克也有族群如何分權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