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2, 2007

2月28日第三次讀書會討論主題紀要

進入現代憲政體制中,亞太地區國家的司法制度會面臨如何沿襲母國法制度與建立自己司法制度(如是用自己國家的習慣法)的兩難中。

司法制度的建立及是否可以維繫其司法獨立性往往與前殖民經驗往往相關。在亞太地區國家中,有一值得觀察的經驗是原受common-law法系國家殖民的國家,在脫離殖民後,其司法獨立的建立與維持似乎比原受civil-law法系國家殖民的國家還要容易。探究其原因,與其原殖民經驗有關。原殖民母國採用common-law法體系時,在common-law的法系中,司法判決的做出依靠的是先例(precedent)的指導。因此,司法部門在爭議案件中,可以依據先例判決,較不受其他政治部門的影響或干預。法官不僅是適用法律者,也是創造法律的人。法官的獨立(甚而說是孤立性)比較可以維繫。但是在civil-law的法系中,造法者是立法機關,法的創造工作為政治部門所擔任,司法者及法官僅擔任解釋及適用法律的人,須謹守依法判決的原則。相形之下,司法部門較易受到政治部門的形式或實質上的干預。如果是脫離殖民後尚未建立民主的威權國家,司法部門更容易成為服侍政治目的的工具,而無法維繫司法獨立。(大部分的討論都集中於此)

香港的例子-

而從上述的觀察中,我們似乎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延續common-law法系的國家較容易維持司法獨立性,而承襲civil-law法系的國家則較不容易。但這樣的結論又往往受到另一種論點的挑戰-如果法本身就是right, justice, 法來源的區別是否會影響司法獨立性?是否僅用其原殖民母國的法系與被殖民國的關係,即可斷定被殖民國在脫離殖民後的司法獨立情形。

司法獨立是否具有其目的性或是僅為憲政國家追求其他憲政目標的工具?我們如何斷定司法獨立的價值與司法獨立的內涵?civil-law法系如何看待司法獨立?common-law法系又是如何看待?以日本為例,1995年日本政壇有第一次正式的政黨輪替。儘管政治部門是不民主的,但司法部門的法官仍是依法審判,不受政治部門的影響。但也有人批評日本的司法部門僅是機械化地解釋日本立法部門的法律,並未發揮司法獨立的功能。

在亞太國家中,總統的角色如何被看待?在選舉的過程中,選民是在選舉憲政制度中的”總統”,亦或是”政治領導人”?亞太地區國家的總統角色與西方憲政國家的總統有何不同?

在東歐國家轉型時期中,民眾往往因為擁戴強人而給予其較大的憲政權力,因此,在實踐上,東歐國家會出現半總統制,但是為防範強人濫權,東歐國家如匈牙利的最高法院往往會利用憲法解釋的方式將其憲政制度解釋為內閣制或是透過修憲的方式限縮總統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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