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11, 2007

2月7日第二次讀書會進度摘要(Chapter 6 & 7)

第6章 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 品潔

憲法規定中有關元首的部分,包括a. 如何產生、去職b. 任期多長,可否連任c. 權限為何,為本章所要探討的重點。

目前亞洲各國的元首大部分由國會或是由選舉團選出,為間接選舉的方式;但新加坡、台灣則是採用直接選舉。

元首權限產生最大的問題→使用緊急權限以排除政府或司法的功能,但這種功能在一些國家也在憲政的關鍵時刻扮演各方勢力的豁旋角色。

1. Traditional monarchies
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及尼泊爾,有傳統王室的存在,並且這些王權通常和宗教信仰密切相關,這些王室通常在起初認為憲法的存在將會挑戰他們所代表的傳統權力,大部分君主的權力事實上也因為憲法的制訂而所有削減,但是在這些國家,國王仍然擁有部分權力,例如首相任命權,經請求解散國會權,以及某種程度的皇室特權,例如在泰國,人民可以直接向國王請願。

2. Neo- traditional monarchies
在亞洲,傳統的權威在經過殖民時期仍然保留在後來獨立憲法當中的有馬來西亞以及汶萊,但是都已經對其做出限制,國王必須遵照民選政府的意見作為,和過去至高無上的王權不同,即使的國王的權力也受到憲法的節制;然而,這些國家的國王,不像其他國家的總統,常可以發揮超越憲法規定的作用,例如宗教或是國家的象徵意義。

3. Other representatives
有一些從英國獨立出來的國家(所羅門群島、巴部亞紐幾內亞)仍然保有「總督制」(governor-general)以代表英國王室,但是實際上這些總督並不受英國的影響,總督同時身為行政首長也具有行使儀式性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當中由國會選出。雖然沒有君主制的傳統,但這些國家仍必須面對總督權限不當擴張可能造成的憲政危機。

4. Ceremonial presidencies in Asia
元首為國家的代表,擁有軍隊統帥權、法案公佈權、大赦特赦權以及一些監督政府施政的權限,例如新加坡憲法規定總統可以為了國家和諧的緣故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做出否決案。

5. Executive presidencies
總統擁有行政實權,是行政首長,為國家權力分立的一環,這種制度所可能帶來的問題是總統權力過大,最後無所節制,甚至走向專制獨裁的強人政治道路,尤其總統可以宣布國家緊急狀態或是軍事戒嚴,使得總統權力甚可以不受國會節制。有些國家的總統可以任命總理、各地長官、司法人員、增補或是撤銷國會通過法律、預算的權限,權力可謂相當大,也因此有些此類國家常常發生軍事政變或是暗殺的情況。

6. Selection
透過選舉可以確保政府的領導者具有民意基礎,並且可以避免獨裁政治的發生。一般而言國家的領導者不是經由世襲就是選舉產生,而每個國家都會對元首選舉的資格設下一些限制,比如說年齡或品格等等。

總統透過直接選舉選出,例如菲律賓、1992年之後的南韓以及1996年之後的台灣。

總統直選可能造成的問題,以菲律賓為例,有政治分贓、買票,選舉暴力,但是即便如此,許多西方學者仍舊樂觀的認為總統直選還是民主的體現,只是不太成熟而已,畢竟人民確實利用自己的選票造成了統治者的輪替。

有些學者則認為總統直選賦予了總統太多權力,在內閣制的國家,權力可以分配給多數政黨,但是反觀總統制之下,行政權以及內閣完全由總統掌握。另外一方面,總統制之下的總統不具有立法權,可能會使得立法的改革挫敗(編者按:總統直選似乎不一定代表該國實行的是總統制,不過大部分應該是如此)

另外也有一些元首的產生方式由國會選出,例如越南,也有一些是有選舉團選出,例如馬來西亞,由各蘇丹以及總督組成的選舉團決定國王,國王的權力包括決定馬來人以及穆斯林的特權,並且不能為國會所免職。

印尼則是由人民諮議會(MPR)選出總統,這個議會主要的功能在決定國家大方向的大政方針以及增定憲法、選舉總統。

總統在任期中的去職也通常會被認為該國重大的憲政危機,這或許有點言過其實,很多時候其實只是政治危機,只不過憲法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已。

7. Term of office
任期的規定一方面可能會使得人民的選擇受到限制,另外一方面卻也是確保民主以及責任正制的機制。菲律賓、南韓都有規定可以連任的任期,但是這樣的規定都曾經被總統以軍事戒嚴令或是憲法修正案取消過,有的時候如果政府對於總統的內部制衡力量失靈的時候,取而代之的可能會是人民從外部而來的力量。

8. Immunity
元首的豁免權,目的用以保障統治者的正當性以及權力的行使,作者主要以馬來西亞國王的豁免權為主,並且說明現在豁免權的範圍已經逐漸削減,不存在法律上的完全豁免。

第七章 修憲(Constitutional revision) 建宏

一、作者心中對修憲過程的好壞的判凖(p. 161):

修憲到底是因為要真心地想依憲政主義行憲(genuine constitutional exercise)還是只是更想要為政權尋求正當性的基礎?

在修憲過程中,各方進行的是(為了全體人民的)「憲法對話」(constitutional dialogue),還是僅是(為了一己之私)的爭辯(strategic debate)?

當「正式法」與通常的價值、慣行的歧異過大,便會產生一些相對的因應措施(在此即為憲法的修改)。作者崇信憲法並不應與法律一視同仁,憲法的改革、修正不應該當作兒戲,為出於一時的利益(strategic interests)而修憲。(p. 141)

二、現代憲法與對專家的需求

三種解決「理性無知」(rational ignorance)的困境的方式:
普及憲法教育/使用專家/在各種架構間試誤
使用專家的資訊成本是最小的,殖民下菁英領導的背景。(p. 142)

三、獨立後的憲法改革

獨立建國並沒有改變政治、社會架構太多,受西方教育的菁英取代了原來的統治者,現代憲法與傳統的衝突導致了太平洋島國的憲法改革?如索羅門?(「憲法應當納入傳統與對國家的展望」);斐濟為了解決種族間政治參與的不平等而修憲;東加的民主化活動;在北太平洋,美國的因素主導了修憲的可能與相關的議題,如國家定位與對美國的關係。

四、三種進行修憲的主要方式
1. 制憲會議

印尼:獨立後不穩定的社會局勢,蘇卡諾在1959年7月5日解散制憲會議,以總統命令恢復1945年的憲法;蘇卡諾於1965年下台之際是絕佳的憲法時刻,但繼位的蘇哈托顯然錯過了。

菲律賓:制憲會議召開的背景是,總統馬可仕已經施行戒嚴,參與制憲者有人忌憚於此,但修憲的草案也反映了對馬可仕野心的憂慮,改採內閣制。Corte則以憲法通過的過程不夠民主批評。

柬埔寨:國際因素,聯合國主導的企圖主要在恢復秩序,縱然有120名成員的制憲會議,但國內人民乃至該會議的參與顯然不足。

緬甸:為了因應80年代以詳的動盪,與沒收選舉結果的國際壓力,緬甸政府在93到97間舉行了制憲會議,參與者與主政者軍方間,對於軍方在政府運作的角色有對話。但到頭來,新憲法從未出爐,作者批評整個制憲過程只是正當化政府的工具。

泰國:91年有新憲法取代了78年的版本,但92年血猩的鎮壓,與政府運作的不穩,政府展開了對91年憲法修訂的工作,但對是否要擴大對修憲議題的參與的爭執,導致了91年憲法211條的修正,也成為後來憲法起草大會(Constitutional Drafting Assembly, CDA)成立的法源基礎。

2. 由國會進行憲改

作者不否認由國會進行憲改的能力,對其民主正當性也有一定的認同,但對憲改政治與常態選舉政治的混同似乎不太苟同。

3. 由專家委員會進行憲改

巴布亞紐幾內亞:雖然國會可以直接修憲,但法律也授權了委員會的成立,該國為此成立了憲法檢討委員會(Constitutional Review Commission, CRC),成為國會的諮詢性質的機構,國會會詢問相關問題,請委員會研究解答。另外,來自政府的問題則關於巴國的國家定位:是否留在國協還是另立共和?政府權力的分配?國名?國歌?新聞自由?但最特別的問題,莫過於企圖透過法律手段,形塑政黨政治。

斐濟:Reeve報告中削減斐濟原住民與酋長會議(Great Council of Chiefs)的特權的部分,顯然讓酋長會議心生不滿而不欲支持憲改,多虧總理的遊說與Jai Ram Reddy在酋長會議的談話才讓修憲草案得以通過?(Constitutional Dialogue?)

後記:
泰國與斐濟在97年的憲法都分別在政變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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