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11, 2007

2月7日第二次讀書會討論主題紀要

問題與討論
首先,作者第87頁中指出由於欠缺西方政黨政治的傳統與憲政文化,亞太地區的國家,其國會體制較無法進行良善的運作,且容易產生內閣總理為鞏固其政治地位與利益而與國會議員進行政治利益的分配,甚而分贓。從此分析中,已隱約指出西方憲政制度移植於東方國家(如亞太地區的國家)時,所存在的普遍問題:根植於西方政治文化下的憲政制度是否可以順利地移植於東方國家的政治環境與文化?亞太地區的國家在選擇西方憲政制度時,又須採取何種途徑?應先移值制度後創造憲政文化?又或是先創造憲政環境再引入憲政制度?此種途徑選擇的問題充斥於學術界與實務界的辯論中。有論者以為,可先藉由制度的引入及其後的運作改變人的行為,生活方式與習慣,進而創造適於制度的文化環境。但亦有論者以為當環境未竟成熟之時,貿然引進制度,只會使制度變成不肖政客牟取政治利益的工具,而失去制度建立的美意,挫敗制度發展的可能。而從一個制度論者的角度而言,制度的引入或可提供一個政治利益分配的合理平台,並藉由制度的操作與程序形塑文化與環境。作者指陳亞太地區國家的國會及政黨生態,其間所曝露的問題可以藉由規範與機制的建立而消弭並解決。例如藉由政黨法規的訂定,可使政黨強力約束其具有黨員身分的國會議員,使其可建立對政黨的忠誠性並減緩其因政治利益的計算而背棄原屬政黨。

藉由上述問題的討論引發對政黨定位的反省。在理論上,政黨的組成與運作被期待可以超越特定政治利益的糾葛,並藉由政黨內部的辯論環境提出完善的政治意見與政策。然而在實際上,政黨往往服侍特定的商業、政治利益,而無法變成不同政治意見的溝通平台。而此現象常見於亞太地區的國家中,如何強化政黨的功能,是亞太國家共同面對的挑戰。

對憲政主義的重新檢討。西方主流的憲政學者通常會將啟源於西方憲政文化的憲政主義視為一種理想或是可超越特定疆域的典範或標準,並以此檢驗其他非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但是在實踐上我們可以看到憲政制度移植於東方國家(如亞太地區的國家)時,有其特殊的面貌及發展,因此我們不得不重新反省憲政主義的內涵是否僅限於西方憲政主義的標準?我們普遍接受及認知的憲政主義是否有其侷限性?再者,東方國家特有的政治文化與社會背景,經常被負起東方國家憲政制度運行不良的罪名。此種看法除了被西方學者用來作為檢討甚而批評東方國家的憲政制度外,也經常讓東方國家的政治人物拿來正當化其不願意邁向民主或是實行憲政制度的理由。然而,東方國家的政治文化與社會背景是否真的不利於民主及憲政制度的運作?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與探討的議題。

此外,作者在有關立法、國會與政黨生態的分析中,指出在亞太地區國家中,常見政黨林立的現象。在多種族、宗教與語言的亞太地區國家,少數族群為了參與政治活動及爭取政治資源,經常藉由組成政黨的方式參與選舉,爭取政治權力的分配。而此也促成了多黨林立的現象。對此現象,作者並非給予正面的評價。作者似乎認為多黨林立的政治環境,除了容易破壞民主制度的運作外,亦不易維持穩定的政治發展。其並暗示性地認為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如英美等國)所採取的兩黨制,才是有利於穩定政府及國家整體發展的政黨制度。但如從民主政治的發展史來看,採取兩黨制的國家在數量上其實是少數。且在兩黨制的運作下反而容易使得少數的聲音不容易發出及壓制,因此兩黨制是否必然符合民主內涵的要求並助於民主的發展?同時,其究竟是歷史上的偶然現象亦或是建立穩定政府的必要條件?仍值得更進一步地觀察的問題。而對於作者以兩黨制為標竿並負面性地評價亞太地區國家的國會與政黨生態的論點,討論者以為作者論點似乎反映出一種西方優越性且不盡公平。多黨林立的政治環境代表著多種人民的聲音被代表及發出,這不正是民主所追求的目標?!多黨林立的政治環境是否無助於建立穩定的政治環境,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須待更多的討論與分析。

作者指出在亞太地區的國家中,有些國家的國會議員由指定的方式選出,例如泰國和印尼等。泰國在1992年政變後,人民雖無法繼續接受由指定所產生的軍方國會代表,但仍可接受上議院議員透過指定所產生,並繼續效忠世襲君王。反觀印尼,現在國會中已無指定席次,國會議員必須透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這個差異可以與作者在第一章中所提出的觀點作連結。在第一章第18頁,作者區分「權力與地位透過因襲(ascribed)而來的傳統社會」與「權力與地位透過努力(achieved)得來的傳統社會」。作者認為選舉體制在後者的運作,會產生較為平等與民主的結果,這是一個社會結構影響政府體制運作的論點。從這個論點來看,印尼與泰國似乎都屬於權力與地位是透過因襲(ascribed)而來的傳統社會,然而他們在憲政制度的發展上,卻對議員的指定席次產生不同的結果,兩個國家的人民對於指定席次的制度選擇差異,其原因為何?是否與當地的階級文化有關?

此外,在本書中作者對亞太地區國家的不信任投票制度採取較為負面的陳述及分析,其認為亞太地區國家的不信任投票制度往往是變成政黨謀取政治權力的策略性工具,且在有些國家中,過度操作不信任投票制度的結果就是引發政治局勢的動盪與不穩定。不信任投票制度在亞太地區國家實行的結果似乎已失去其原有的制度美意。在作者對亞太國家不信任投票制度運作的描述中,也讓人想起台灣在2000年政黨輪替後的政治現象,反對黨動則提出的倒閣訴求,是否也如同作者所說,是一種追求「取回權力」的論述,而不是重視憲法原本希望倒閣制度所發揮的「制衡」與「彰顯最新民意」的功能?我們是否可以藉由作者的觀點評價反對黨近年來的政治論述。

亞太地區國家所實行的不信任投票制度並未獲得作者的正面評價,作者似乎認為亞太地區國家的不信任投票制度往往變成政治不穩定的工具及幫兇,但發人省思的是,為何不信任投票制度在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實行時,就變成是反應最新民意的憲政制度?作者在評價東西方國家實行同一憲政制度時,是否蘊藏西方主流的偏見?

在本書第五張作者提到在亞太地區國家中,有些國家是以族群作為劃分選區的標準,例如印度及馬來西亞。而作者提及印度以族群作為選區劃分的標準並未引來國內或國際的質疑。但在馬來西亞,以族群為選區劃分的標準卻引來許多的討論。這種現象應該如何解釋?在學理上,西方憲政主義所強調的代表性表徵的是政治意見的發出,如果以族群作為劃分選區並選舉代表,依附於血緣,族裔而產出的代表是否會變成一種反現代性的表徵,同時如果族群可以作為一種代表產出的方式時,是否產生另一種歧視或例外?又如果在台灣,如果可以族群作為劃分代表的標準時,是否會導致違憲的結果?如果要以族群作為劃分代表的標準時,是否也要重新考量選舉制度,例如為了可以讓多元的聲音可以表現出來,比例代表制或許是可以採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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