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11, 2007

2月7日第二次讀書會進度摘要(Chapter 4 & 5)

2月7日第二次讀書會進度摘要
第四章 The legislature 怡俐

◎ 簡介:

* 國會是立法及監督政府運作的機構。然而,在實踐上,亞太憲政體制中卻經常要面對國會運作的不穩定性。在這個區域中的立法機構所面對的挑戰是制度的建立。

* 國會中的委員會。委員會的功能是監督、指導及稽核。儘管在理論上委員會是國會重要的機構,但其通常被用來服務於政治的利益甚於國會利益及多採取策略行動甚於溝通行動。在亞太憲政的實踐上,委員會通常不涉入敏感且容易致其於危險的議題。在亞太區域中,有效的立法和國會實踐也需要足夠的資源如立法研究和立法起草及委員會的運作。而這些挑戰充斥在此地區所有國會的制度中。

* 在亞太國家的政治脈絡中,最大的挑戰是國會制度的建立和資源的分配。在評估國會程序的政治效果中,必須問的是是否憲法設計有其貢獻因素。在西方民主國家中運行已久的國會制度移植到亞太國家時,制度的本質是否可以為亞太國家所接受。


◎ 行政權

* 西敏式國會體制的制度預設是建立在立法與行政間政治權力的相互制衡。此制度為國會的政治責任提供了理論上的基礎。然其成功與否則須以不同社會及政治脈絡而定。在亞太國家憲政經驗中,必須評析國會責任是否有助於建立穩定及有效的政府。在一些國家中,為求控制政府,不同政治力量間的爭鬥已超出政黨論辯的規則且造成政局的不穩定性與混亂,國民對國會失去尊重及信賴的現象。

* 社會主義國家中的行政
* 兩院制---兩院制中,下議院通常被視為是人民的議院。下議院的代表是按照人口比例選出。上議院被視為是國家的議院。每個地區都有相同的代表,不論該地區人口的多寡。上議院通常被視為是確保族群利益的代表性。上議院通常被視為是平衡下議院權力的機制。另一個決定兩院權力的方式來自其任命及解散的方式。

* 在多數民主下的少數—在西敏式國會制度中的困難即是多元文化社會中的分配問題。這種國會制度有利於社會中的多數群族或多數意見,而容易壓制社會中少數的聲音甚而形成在某些議題上存有”永遠少數”的現象。


◎ 聯合政府與建立穩定政府的挑戰

* 政黨制度穩定的問題連結了憲政主義核心的兩項部分--政府立法與行政部門的運作。有鑑於多數亞太國家的複雜政治情況,政府經常透過聯合政黨的方式組成且運作。

* 不信任投票(No-Confidence motions)常常影響亞太地區中國會運作的憲政設計即是不信任投票。當國會的多數已失去其可以有效行使其行政權力及義務時,不信任投票往往成為反對黨取得行政權力的一種工具。這問題普遍存於亞太國家中。例子:孟加拉共和國、印度、尼泊爾、泰國、新幾內亞、萬那杜。

* 組成政府權力的憲法工具並非來自規律的選舉制度,而是不信任投票及國會的解散。不信任投票制度易受策略性行動的影響,亦被經常用來作為取得行政權的策略性工具。

由於缺乏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傳統,在大多數亞太國家中,不信任投票變成是取得政權的策略性工具。缺乏政黨傳統促成了跨黨派國會議員間的合作或是政府和反對黨間的合作。而國會議員缺乏穩固政黨的忠誠性及對政黨意識的承諾,亦使得後繼的內閣總理為贏得或確保其行政權力時容易進行政治任命權的分配。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功能利益上,西方國家和亞太國家的不同點在於制度。西方:功能利益—公益團體是透過遊說將其意見反映給國會。亞太: 利益代表透過更共同的方式,由國家扮演起定義他們及協助他們論述的角色。

第五章 Representation 思岑

一、簡介

* 代議制度(representation)是建立民主體制的重要中介原則,但代議制度並不等同於民主。(91)

* 在Asian-Pacific(下稱AP)地區,傳統上國家人民的代表是經由世襲、功績等等方式而來,經由選舉選出人民的代表是外來的新觀念。AP國家的人民在殖民地時期獲得有限的投票權,獨立之後人民才逐漸獲得全面的選舉權,但選舉過程中有許多問題,並造成政局的動盪。在位者甚至以此為由,實施戒嚴,並宣告西方式的自由民主是失敗的。(92)

* 選舉也扮演了在分裂社會中建立並維持和平的角色。選舉將台面下的政治衝突、暴力轉成正式的衝突,毋寧是能更有效解決政治衝突的方式。(92)

* 人民參與政治過程的方式不僅止與選舉,尚包括罷免、公投等。

* AP地區的選舉制度有各種不同的嘗試。例如代表們是自由委任命令委任?是否應在憲法中承認政黨的地位?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資格?功能性選區(functional constituency)的正當性?政治領袖應有哪些責任?(92-93)

* 雖然在AP地區,有採行複數選區與比例代表制的趨勢,但大多數的AP國家仍採取單一選區制度。(93)

* 本章以大選為討論對象。(93)

二、選舉制度概述(93-96­)

* 簡單多數(simple plurality, simple majority, first past the post)

即相對多數,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人。

當選人的正當性與代表性:相對多數制的問題在於選票可能平均分佈於候選人間,勝選者與敗選者間票數相差甚小,且沒有任何一人贏得過半的選票。在參選人數眾多的國家,更可能形成最後進入國會者的總得票數僅佔投票數的一小部分。

解決的方式:增加候選人的門檻,例如年齡、連署的人數、保證金。

* 比例代表制

人民不是投票給候選人個人,而是政黨。比例代表制被認為較簡單多數制度更能確保少數的利益,且更能確保每一張選票都確實地發揮效用(在簡單多數決中,只有那些頭給勝選者的選票發生效用)。採行的國印尼、柬普寨、泰國、菲律賓、臺灣、萬那杜。

在AP地區有關於結合多數制與比例代表制的討論,一票投給候選人,一票投政黨。

* 複數選區制(multi-member system)

一選區選出一位以上的代表。採行的國家有新加坡、日本與泰國。

新加坡於1988年修憲時,創設「團體代表選區制」(Group Representational Constituencies,GRC),以確保少數種族也能被代表。以GRC方式進行的選舉,候選人必須以四人為一組參選,每一組必須至少包括一名為少數種族的候選人。1996年時新加坡增加GRC的數量,並將每一組的人數從四人改為六人。

三、其他問題(97-102)

* 選區劃分的基礎

選區劃分是很敏感的議題。理想上選區劃分不應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但實際上選區劃分會受很多因素影響。

以地理劃分:
1. 各國有以憲法也有以立法方式劃分選區。在選區劃分對於憲政之建立有重大意義的國家,其會在憲法中對選區做定義,例如馬紹爾群島等。
2. 美屬與法屬的太平洋領地雖也有選舉選出代表,但這些代表在美國/法國的國會中僅佔非常少數,影響力甚小。以法屬領地為例,在太平洋有5席,全部法國的海外領地共有22席,而法國國會共有577席。

以族群(ethnicity)劃分:
1. 馬來西亞:1955年向英國證明有獨立本錢的大選,有52席單一選區代表及46席族群與功能代表。這種席次的話劃分是民主與馬來人共識妥協後的結果。
2. 東加王國:以階級、封建關係為劃分選區的基礎,7席由貴族選出的貴族代表,7席人民代表。
3. 斐濟:以種族為劃分選區的基礎。1970年的獨立憲法規定每一選舉人有兩票,一票給同一種族的候選人,另一票則給任一種族的候選人。1990年的憲法則規定只能投給同一種族的候選人。

功能性選區:
1. 香港(英國時期):工業、福利、專業及商業團體。
2. 印尼:七種勞動力量,有勞工、雇員、農民、全國性的企業家、軍隊、宗教學者。這些力量提供了印尼發展成一個正義而繁榮的國家所需要的生產力與服務。
3. 菲律賓:年長者、身障者、女性、青年、老兵、專業人士。

* 指派

印度:Council of States有12名由總統指派的代表,House of the People則有總統提名的2名代表以代表Anglo-Indian社群。

馬來西亞:58名參議員中有40名是指派的。

印尼:
1.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500席中有100席為指派,有一些是功能性代表,但大部分是軍隊代表。1990年後軍隊代表有下降趨勢。
2. 印尼兩院的選舉混合了直接選舉、間接選舉與指派三種方式。

新加坡:6名指派的國會議員(1名學者、2名醫生、1名科技人員、2名商業執行長),除了關於憲法修正案及與財政有關的法案,這6名成員擁有完整的投票權,且可以成為閣員。

* 選舉權的普及

年齡:17-21
雙重國籍者可否成為候選人?
其他關於選舉權的資格限制?

* 女性

女性的投票權?
婦女保障名額?

四、政黨制度與選舉

* 太平洋群島的鄉村地區,人民投票的基礎並非候選人的政黨屬性,而是基於候選人的血緣或宗教。另外獨立後,獨立候選人也是造成政黨政治無法運作的主因。

* 選民對政黨沒有忠誠度、政治人物對自己的政黨也沒有忠誠度。


* 許多國家並沒有發展出多政黨,而是一黨獨大。有的小國甚至於沒有政黨制度。

共產黨國家

馬來西亞、新加坡、臺灣

印尼:多黨制國家,但過多政黨造成政府的不穩定。強迫政黨合併。國家補助政黨的行政、競選等經費。

* 提名:候選人過多,增加候選人的限制,以提升其素質。

* 競選:

在識字率不高的地方,政黨的符號愈顯重要。

南韓1996大選:起訴傳達不實競選承諾的候選人。並且避免牛肉法案。

印尼1992大選:
1. 25天的競選期間,5天的冷靜期,大選日。
2. 禁止各種海報,必須以廣播電視發表意見。

* 獨立候選人在印度經常是被攻擊的對象。

* 選舉行政

獨立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監察委員會。

各種選舉行政能力的增進:選舉人名冊、計票。

通過各種選舉法規:例如選舉經費人力的上限管制、對政治獻金的管制。

但參選人會鑽法律漏洞,逃避各種管制,例如以「準備選舉」之名義,規避選舉管制。

五、當前的重要問題

* 反跳槽政黨法:選舉過後候選人大幅跳槽綁架政府,造成政府的不穩定。
* 反賄選
* 選舉暴力

六、結論

民主的健全需要民眾展現溝通行動的能力,但在現實上的實踐卻反而是策略行動為多。為了管維持政府的穩定,必須對政黨多加管制。但矛盾的是,維持政局穩定的法律卻反而侵害了民主社會的核心自由-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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