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27, 2007

1月24日第一次讀書會討論主題紀要

作者在第18、19頁提出兩個論點,首先在18頁的部分,作者認為相較於那些權力與地位是透過因襲(ascribed)而來的傳統社會,選舉體制在那些權力與地位是透過努力(achieved)得來的傳統社會中,運作的結果往往會較為平等與民主。這是一個社會結構影響政府體制運作的論點。其次在第19頁的部分,作者認為殖民統治區分直接(direct)與間接(indirect)統治兩種型態,直接統治指涉的是直接移除既有的統治階級,間接統治則是將既有的統治階層納入殖民統治的體系之中。作者認為殖民宗主國對於殖民地既有傳統統治權力的肯認(recognition)或排除(rejection),也會影響獨立之後憲法體制裡對權力的安排。

作者在第30、31頁提到對民主的概念有不同理解與詮釋方式,然而作者仍然認為民主的價值與理想可能具有普世性,只是在適用上必須因地制宜。換言之,作者寫作的出發點似乎仍將現代化與民主化當成值得追求的目標,而試圖研究導致這些理想在亞太國家的實踐上產生落差的原因。因此作者在第二章的一開始便引用Giddens的話表示,現代性(modernity)是一種發源於歐洲的制度模式安排,但到了20世紀已經具有影響世界歷史的重要性,憲政主義正是現代性的產物,其目標在於追求現代性以及確保民主。然而當憲政主義實踐在非西方的歷史文化脈絡時,往往會與西方典型的理想產生落差,而作者便認為這一段落差必須要透過對那些特定的歷史文化進行研究,才能得到較好的理解,這正是作者的方法論。而在研究亞太地區時,作者所選擇的研究題材,就是殖民與去殖民化的歷史。

西方憲政主義的傳統假定「憲法來自人民」、「人民享有最終的主權」。以此為分析的標準,作者在第三章試圖檢視亞太各國在獨立憲法制定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實質的人民參與。作者研究亞太各國的歷史,區分出「協商制憲」與「宣告制憲」兩種模式,協商制憲又區分「制憲大會」與「專家委員會」兩種途徑,前者人民的參與程度較高,但是卻不一定產生成功的結果,後者則完全外於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而由菁英與殖民者進行協商產生憲法。另外宣告制憲模式通常也很少會經由民主決定產生。透過這樣的分析,作者的結論指出亞太各國的制憲過程缺乏有意義的人民參與,因而與西方憲政主義的傳統假定有所落差。

這樣的觀點是西方的傳統觀點,而這樣的論點配合上亞太地區憲政秩序運作的困境,會進一步衍伸出西方典範較為優越的觀點,例如會認為一定要符合美國制憲過程的模式(透過幾年的時間,在全國性的範圍對憲法草案進行批准),才稱得上人民有所參與。然而制憲過程中的「代表」或「人民的參與」究竟是什麼?一定要人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是人民公民投票通過的結果,才稱得上具有「代表性」或「民主正當性」嗎?還是說亞太地區制憲的過程中,雖然沒有人民直接的投票,但是人民對於民選的代表或甚至非民選的菁英,在心理上存在著認同,這樣的感受是否使得這些代表和菁英在制憲過程中所作的決定產生足夠的代表性與正當性?就算憲法是由菁英所協商產生,然而即便讓當時的人民投票選出制憲代表,選出來的代表難道不會是同樣一批政治領袖?是否可認為亞太的制憲程序不符合西方的判準就認為人民並未受到代表?就認為人民沒有參與?進一步言之,在當時人民的想像中,他們所想像的代表性,究竟是重視制憲菁英是否與他們同屬一個民族,還是重視制憲菁英是否透過民主方式選出?民主或投票在去殖民過程中對於人民來說重要嗎?

這進一步衍伸出民族主義的問題,亦即殖民地獨立的過程究竟是對於民主化的追求?還是一種民族主義的運動?許多西方學者會認為,亞太各國獨立運動是一種民族運動,而不是民主運動,因此獨立制憲建國之後,憲政主義的實踐出現許多問題。然而也有如Said等學者認為,東方國家的民族運動,同樣也內含民主運動,同樣也將民主作為目標,不能以西方的觀點強加於東方的歷史經驗之上。

與會者對此議題提出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美國制憲與亞太經驗不同,當時的美國人與英國人在文化、血緣、歷史上有相沿續,因此美國獨立主要是爭取民主的運動,而不像亞太國家為了對抗殖民母國而特別強調民族的色彩。另外也有人表示,也許民族與民主運動同時存在於追求獨立制憲的過程中,一方面,為了對抗殖民母國,民族成為一個能夠迅速凝聚力量的訴求,然而另一方面,民族運動的目標是為了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同樣帶有民主的意義。之所以實踐上產生落差,是因為達成獨立的目標之後,亞太地區本身的複雜的民族、宗教與文化背景使得民族主義與民主運動分道揚鑣,而產生對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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