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6, 2007

5月30日第九次讀書會進度摘要(Chapter 10~12)

第十章 Blooming Brightly in May:Popularizers of the Constitution
怡俐
1. 憲法普及化的委員會成立

1946年11月3日日本新憲公佈,一個月後,憲法普及化的委員會於1946年12月1日被國會所成立。教授和記者也都會延攬進委員會中。這個組織是由政府官員與民間所組成的。在中央的憲法普及化委員會下,亦成立許多地方上的憲法普及化委員會。憲法普及化委員會從1947年1月17日開始進行相關的活動。委員會的成員除了呼籲在新憲下要教育日本人重視婦女的政經外,也要教育日本人民了解新憲的許多條文及如何運用這些條文。

中央憲法普及化委員會的第一項工作就是透過演講訓練政府中的中階官員。委員會亦編輯了這些研討會的紀錄,並且在1947年出版,標題為新憲的演說。研討會的場次共有11場,每個場次都有不同的演說主題及講員。而作者對於這些研討會的評價是:透過研討會,憲法可以從寬廣的角度被討論;沒有一個主題是討論日皇的問題;國家機器的評論被縮減;人權議題受到特別地對待。

2. 譴責戰爭是領導國的文化

Yokota教授:國際法教授及參與白話新憲草案的擬定。在評論完後日本憲法第九條[1]「日本不能以戰爭或是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Yokota教授給予第九條更廣泛的適用。
其對日本憲法第九條的解釋:

1. 自我防衛(self-defense):Yokota教授認為自我防衛權指的是在國家遇到其他國家攻擊的狀況下,國家可以使用武力或戰爭的手段來自我防衛。日本憲法第九條第一項並無規定自我防衛的情況。日本憲法第九條第二項不承認日本有交戰權利,但其並未限制在自我防衛的狀態下,可以使用這個權利。一般來說國家交戰權是不被承認的,我們必須理解第九條第二項放棄交戰權利所指何意。

1) 第一個理由是在過去,日本經常以自我防衛名義來行使侵略之實。日本的侵略行動與歷史迫使其他國家不相信日本所稱的自衛權利。因此,日本沒有交戰的意圖,即便是在自我防衛的狀態下。

2) 第二個理由是國際組織對於自我防衛的解釋: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一個國家可以任意地決定何謂自我防衛,而且有權發動戰爭在自我防衛的狀態下。相反地,這是由國際社會所決定的,假如有些國家將採取侵略行動時,其他國家應該採取行動防止之。這是國際社會未走的走向,日本必須認知到這樣的趨勢及採取主動配合的行為。基於以上二理由,日本即便是在自我防衛的目標下,也不能發動戰爭。

2. 反動意見:在攻擊的狀況下,防衛自我是自然的。在這種情況下,放棄戰爭是太遙遠的目標。邏輯上來說,這個論點不是不需要理由的。現在聯合國所承認自我防禦權僅限定在聯合國尚未採取維和行動的短暫時期。在被外國攻擊的情況下,自我防禦權是被承認的,但是聯合國可以決定是否為可以被認可的自我防禦行動。Yokota教授對第九條的解釋不是承認自我防禦的戰爭發動權,而是承認在極嚴格條件下的自我防禦權。同時,Yokota教授認為和平憲法並不僅指放棄戰爭,而是指建立新國家,文化國家。

Morito教授發表的演講:「社會權」,其稱之為生命權(日本憲法第二十五條),這條並未出現在政府所提出的憲法草案中,該條是Morito教授所屬的社會黨所提出,而且堅稱該條是在國會的辯論草案中,Morito教授讚揚該條是憲法中最重要的一條,並說「很清楚的事實是憲法保障人民最低的生活條件,和政府中的民主革命相比,對工作者來說,這比革命更有意義。」Morito教授認為新憲提供給人民的,假如這是人民所期待的,這是合法將資本主義體制改變成社會主義體制的手段。在新憲底下,透過議會民主的機制將資本主義轉變成社會主義而不經革命是可能的。也就是說,假如人們對社會主義的信心便成是主流時,就會有和平轉變成社會主義的可能性。

委員會將這十場演講印製成50萬份小冊子。1946年內閣的立法部也印製了20萬本有關新憲評論的小冊子。委員會亦透過組織無數的演講來普及化憲法。

3. 二百萬份的憲法小冊

為了普及化新憲,委員會印製了二百萬份宣傳手冊。宣傳冊中的標題是「新憲的特徵—如何適用在我們的生活中」,並從人民的觀點來解釋日本憲法的基本規定。1947年教育部針對中學的社會科出刊了有名的補充讀本「新憲的故事」,此讀本影響了許多日本人民。

二百萬份的手冊如何分配?根據Sakakibara給Hussey的信,委員會計劃在1947年四月中將這些宣傳冊分配到每一個縣。鑒於當時的社經條件,因為物質短缺之故,印製和分發這些宣傳冊是一項繁重的工作。紙張和煤發生短缺的現象,迫使委員會要求SCAP增加煤量給三家可以幫忙印製宣傳冊公司。讓日本人民熟悉及受啟發的新憲計畫燃起日本人民對新憲的關心及興趣。委員會所舉辦有關新憲的作文比賽吸引了許多日本人民參加。

4. 電影與「憲法之歌」

普及化憲法的運動亦包括了拍攝有關憲法的紀錄片及創作一系列的歌曲。日本國歌「Our Japan」也因此誕生。各地為慶祝新憲的施行而敲響「和平鐘」。新憲施行時的第一屆Yoshida內閣面對的是民主革命的政治局面。許多日本的知識份子大多支持民主革命的運動。因為知識份子對其無法在戰前遏止法西斯勢力因而產生欠意,故在這股民主革命運動中,知識份子便十分投入。但也因為SCAP的介入與禁止,民主運動的要角並沒有辦法在改革事務上取得主動的位置,也沒有辦法參與其中。這股改革力量到了1950年代中期才發揮其影響力。

憲法普及委員會不同於民主革命的運動,其為一個半官方半民間的組織,並且為SCAP所支持。委員會關心的是如何普及化新憲。而這些的想法被一些學者所支持。Yokota教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他解釋完日本憲法第九條是完全地放棄武力後,Yokota教授在麥克阿瑟將軍於1950年代初期表示憲法並沒有拒絕自我防衛權後,又修改了其對第九條的定義,Yokota堅持憲法並沒有談到自我防禦權。他提到假如我們認為在國際法中國家普遍上都有自我防禦權時,這就意味日本擁有這項權利。然而因為日本有權防衛自己,我們就不能認為日本可以立即地武裝自己或是訴諸武力或發動戰爭,他支持的是沒有軍隊的自我防衛權利,另一方面,有關美日安保條約,允許美國可以駐兵在日本。他認為萬一日本是外國力量的侵略或是攻擊對象時,日本憲法第九條並無放棄或是拒絕來自其他國家的幫助。因此,外國武力或基地出現在日本國土上並沒有違反日本憲法的任何條文。

[1] 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內容是,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作為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The Birth of Japan’s Postwar Constitution Chapter 11~12 口鳥

1. Chapter 11:吉田茂(Yoshida Shigeru)的逆襲

日本憲法於1947年施行,象徵著國家根本大法的徹底改變,但是許多法典仍舊體現民治憲法時代的原則。包括刑法典中對於High Treason、冒犯王室(Lese Majeste)的規定、建國紀念日(National Founding Day)的規定等等。

1.1. Preserving the Crime of High Treason

舊刑法典規定,攻擊天皇等同於叛國、顛覆國家,這一點違反新憲法所欲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SCAP因而要求吉田內閣予以刪除,但吉田首相於1946年底寫信給麥帥,提供三點理由要求保留:一、天皇具有國家象徵的重要地位,應予特別保護;二、基於同上的理由,天皇家室應同受保護;三、君主立憲國家如英國均有類似規定。

幾天後(1947年2月25日),MacArthur回信反駁:一、國家由人民組成,天皇雖為象徵,但不享有比人民更多的保障;二、保護天皇家室是保障特定血緣之人,違反憲法下人人平等的要求;三、英國法中找不到日方所稱的類似條文。

吉田首相於大選失利下台後仍繼續努力保留本條文,但繼任的片山哲(Katayama Tetsu)內閣在SCAP的指示下,最終仍選擇將High Treason的條文予以刪除(1947年六月)。保守的自由黨因而轉向侮辱王室條文的保留。

1.2. The Issue of Lese Majeste

自由黨於1947年夏再次反撲,提出將冒犯王室限縮為冒犯天皇的修正案,並將Lese Majeste的文字改為毀謗或侮辱(libel or insult)。相較於SCAP要求刪除的指示,這次的修正案是自由黨所能作出的最大妥協,但由於社會與民主黨的存在,本案無法在國會取得多數,即便吉田茂積極向Kada進行遊說,但到了10月25號,本條文仍被刪除。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提案最終歸於失敗,但是自由黨對於藐視王室的看法,其實符合一般人民對於王室的想像,在後來建國紀念日的案例中,也有類似的狀況。

1.3. Trying to Preserve the Tradition National Founding Day

1946年12月日本政府開始準備修正國定假日法。修法宗旨是取消與日本傳統宗教(神道—Shinto)有關的假日、而改定與新憲精神、和平日本有關的節日。值得注意的是11月3日的憲法紀念日(Constitutional Memorial Day)與2月11日的建國紀念日(National Founding Day)。憲法紀念日是明治天皇的生日,建國紀念日則是傳說中神武天皇(Emperor Jimmu)登上皇位的日子,尤其建國紀念日獲得日本人民的高度肯定(89%支持保留,僅11%反對)。不幸的是,SCAP卻對此提案表示反對,其認為此一節日仍帶有日本傳統宗教的色彩,建國紀念日因此遭到廢除。此一事件突顯出憲法的施行並未立即改變日本人民的想法(人民仍然支持傳統意義下的建國紀念日)。從這一點來看,吉田茂對於刑法典所作的一些努力,也許反而是符合民意的。

1.4. A Military Force of One Hundred Thousand

對於日本憲法第九條的一般理解是,日本政府一開始將其理解為完全放棄武力,直到冷戰與韓戰爆發之後,才隨著美國態度的改變,而有限度重新武裝起來(建立國家警備隊與自衛隊)。但作者指出日本一直有人嘗試提出重新武裝10萬人陸軍與有限度空軍的提案。在大英國協駐日本盟軍理事會代表Macmahon Ball發至澳洲外國事務部的電報中,就提到日本資深外交部官員Asakai Koichiro在憲法施行前兩週曾向其詢問盟國勢力退出日本後,日本如何確保自衛能力的問題。在Asakai與Ball的會談中,Asakai明確表示此項提案雖非直接來自Yoshida閣揆的「直接指示」,但卻是在內閣會談中可以明顯察覺的「內部氛圍」。

五月吉田茂親自向加拿大駐日代表談到類似的方案。Asakai與吉田茂的舉動都是在試驗美國以外其他盟國的可能反應。這讓澳洲不相信日本遵守和平憲法的誠意,因此在日澳和平條約的草案中列出許多要求日本貫徹非軍事化的嚴格規定。由此可知,日本並非因為美國對日政策的轉變,才開始改變對和平憲法的態度,而是一直有著重新武裝的想法,只是礙於SCAP的佔領與人民對民主化的支持,才不敢積極主張。冷戰的爆發只是讓日本(吉田茂)得以順水推舟而已。

2. Chapter 12:The Forgotten Sequel

日本憲法制定後一直被認為是美國強制日本接受,但常被忽略的環節是,日本曾經被賦予修改憲法的機會,反而是日本最後放棄了此一機會。

2.1. A Chance to Review the Constitution

MacArthur於1947年1月3日寫信給吉田茂表示,在日本憲法施行第一與第二年間,日本國國會可審查、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交付人民複決。此一提案的背景來自FEC於1946年10月17日所作的政策宣示,此一政策是針對麥帥倉促推行選舉、制定憲法的反動,要求憲法可以被日本、以及FEC所審查。MacArthur推遲了此一政策的發佈(直等到憲法施行之後),並以SCAP的名義為之,更排除了FEC審查日本新憲法的選項,以避免日本憲法本身的正當性受到傷害。
但令人意外的是,對憲法有許多意見的吉田茂卻只回了短短兩句話:
親愛的將軍
信我收到了,也看了
十分感謝 Yoshida
直到1948年蘆田均(Ashida Hitoshi)內閣組成,憲改才成為議題。

2.2. Prepar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Review

準備過程中的重要人物是片山內閣之檢查總長鈴木(Suzuki Yoshio)、眾議院發言人Matsuoka Komakichi等人,當時設想的修憲程序是由國會兩院各黨派組成20位代表的調查委員會(committee of inquiry)對憲改議題進行調查,若國內外情勢變更,則解散此委員會,由國會決議創造一個特別委員會。

然而外界對於憲改議題反應冷淡,發言人Matsuoka雖然提到修憲程序需要嚴謹,但是實質上卻不認為憲法內容有修改的必要,許多學者也抱持類似看法。每日新聞(Mainichi Shinbun)認為修憲會淪為枝節、細節的修改,並沒有太大的意義。朝日新聞(Asahi Shinbun)則認為修憲雖有助於澄清憲法條文的內涵,但無助於將新憲的根本理念普及化於大眾。
有趣的是,後世學者均認為憲法第9條會是爭論的中心,但實際上當時談論的焦點在於是否廢除王室(the emperor’s abdication)。另一有趣的事情是,少數倡議修憲之年輕學者,制憲時均難以打入保守派為主的決策核心,反而是制憲之後,因為憲法文本的變遷,帶來舊憲法解釋權威的沒落,才因而取得發言權。

2.3. Proposals to Review the Constitution

修案的提案主要有二:一由公法論壇(Public Law Forum)於1949年3月所提出;另一由東大憲法研究委員會(Constitutional Research Committee of Tokyo University)提出[1]。兩份提案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不過蘆田內閣飽受醜聞纏身,根本沒空搭理憲改議題。1949年吉田茂再度出任首相,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吉田並未積極推動憲改,甚至完全否認其知悉FEC要求日本於兩年內檢討並修正憲法的政策提案(即便其曾經簡短回覆過MacArthur要求憲改的信函)。可能的理由是在美國的佔領下,要變動憲法基本原則是極為困難的,並且公眾輿論也反對作這樣的變動,因此吉田才選擇含淚接受日本國憲法,等待未來修正的機會,吉田本人自此之後也不再認為憲法是由SCAP強制日本接受的。有趣的是,反而在制憲那幾年正接受軍事審判、或未實際參與制憲過程的許多年輕旁觀者,事後繼續堅持美國強制日本接受憲法的觀點,而完全忽略日本曾被賦予修改憲法的契機。

2.4. Change in Occupation Policy

依據FEC的政策,除了日本自身,FEC也可以審查日本憲法,但是美國對日佔領政策的轉變使得此一可能性並未發生。1948年秋之後,共黨勢力於亞洲的擴張使得國務院調整對日方針,認為日本去軍事化與民主化的過程已然成功,無須再從事憲法的審查或修改,而轉而重視日本的經濟重建,以避免日本迅速赤化,國務院於是指示其駐FEC代表,希望FEC的動作不要太過明顯。因此,雖然澳洲十分積極的投入日本憲法條文之研究,但美國與日本的消極態度使得憲改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最後FEC於1949年四月決議不再發佈關於日本新憲的進一步指令。此一發展符合MacArthur的期待,1949年5月3日,其發表演說表示波茲坦宣言之目標已然達成,此談話象徵美國對日方針的轉變,於是,對此部憲法著力甚深的Charles Kades,在體認到此一轉變,亦即憲法工程已不再具有美國對日政策的優先性之後,便於同一天遞出辭呈。

2.5. Question Remaining

冷戰之後,日本憲法便在美日安保的關係脈絡下發展,並在「制定獨立新憲法」與「捍衛和平憲法」兩種需求間擺盪。如無外力幫助,日本人除非透過下而上的革命,否則很難產生這部憲法,因此上述兩種需求的擺盪反而是民主的,有助於使憲法的抽象價值與詮釋得以具體落實,並使其憲法施行初期的一些負面特徵(例如沿襲明治憲法、或條文過於空泛)得以消除。最後,回到本書一開始的立論,日本制憲過程不應被理解為國家或種族之間的對立,而是制憲過程中各參與者對於憲法理念與人權的不同觀點彼此衝突的產物。同樣的,將來的日本憲法也不能單純放回國家對立的架構來思考(保守派)。

[1] 本提案討論到憲法章節。一部強調人民主權的憲法卻將天皇置於首章確有不合宜之處,也確實引起後世許多批評。但應該注意的是,在當時的氛圍下,這樣的看法並沒有太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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